关于听证程序中较大数额罚款的明确

时间:2021-7-7 14:36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1233  评论:0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54)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总队工作制度汇编》(渝卫执法发〔20214号)

《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对相对人可以较大标的额度的经济制裁义务的:

1.对非经营(非营利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3000元以上)

2.对经营(营利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3.对非经营(非营利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时,其罚没标的总额合计在1000元以上的;

4.对经营(营利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时,其罚没标的总额合计在20000元以上的;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处以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事项的;

(三)吊销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或取消某种认定、指定执业资质的。





“较大数额罚没款”,即罚款与没收非法所得之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较大数额罚款对当事人来说处罚严厉程度是相当的,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给予其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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