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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义务(违反)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责任(处罚)条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备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另:对个人
违法情形1:非医师行医
义务(违反)条款:《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责任(处罚)条款:《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法情形2:医师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义务(违反)条款:《医师法》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条款:《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标签: 学法普法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