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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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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同时废止。
标签: 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