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

时间:2025-12-30 17:08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121  评论:0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6.2.3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5〕3 号):用餐区域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液体燃料。

 

2021年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

 

2021年12月3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6号)2.深化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酒店、小旅馆、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群租房、民宿等场所及用户清单。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单位、用户对照清单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

 

2023年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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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青年文学家》《四川诗人》《几江诗刊》《大风诗刊》《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中国矿业报》《浙江日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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