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之探讨

时间:2023-3-29 10:3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487  评论:0

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实际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强调的是按规定组织体检,体检还要符合规定要求,如做了职业健康体检,但项目不全或不对应则属于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则要求的是先体检,后上岗二是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处罚,这个强调的是既没有岗前体检,还已经安排了工作,从事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违反情形包括“先上岗,后体检”和“先上岗,后也没体检”,其性质较“未上岗未做岗前体检”的情形更严重,危害后果更大。


为此,执法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事实里存在上述两个违法行为,从时间和因果关系上来说,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因此从罚则的字面意思上来说,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罚,故适用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进行处罚。即当事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标签: 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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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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