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将患者诊疗费用据为己有?严处!

时间:2023-9-14 13:45  作者:也木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3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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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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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王某梅为患者开展口腔正畸治疗后,将治疗费8000元据为己有,并在患者索要发票时,将他人的治疗费发票涂改后冒充,以掩盖其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梅降低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分析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1月,执法人员收到违法线索时间为2022年5月,时间跨度较长导致调查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笔录、就诊记录、收费系统数据、收费票据等证据,逐一核实相关细节,理清案件具体经过,形成了完整证据链。除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调查当事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对该类型行为有震慑警示作用。多收取的费用,已退还给患者,切实保障患者的权益,体现执法人性化。



典型意义





卫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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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患者诊疗费用据为己有,属于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医疗行业作风直接关乎医疗行业社会形象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也是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依托。该案警示广大医师,要严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



普法时间









相关法条内容:

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转自:重庆卫生健康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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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木 《青年诗人》函授班学员,中国诗歌学会会员,作品散见《诗选刊》《四川诗人》《中国组织人事报》《中国煤炭报》等报刊。曾创办民刊《诗行走》。CQyemu@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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