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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组织,不由执法机构组织。
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