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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摘要
     2021-2-22 16:03  点击:1264  评论: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摘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摘要
     2021-2-22 15:35  点击:1264  评论:0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摘要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2021-2-22 15:33  点击:1257  评论:0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计委第15号令)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
  • 《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2021-2-20 17:29  点击:1243  评论:0

    《处方管理办法》摘要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n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摘要
     2021-2-20 17:19  点击:1214  评论: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摘要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
  • 《执业医师法》摘要
     2021-2-20 17:11  点击:1238  评论:0

    《执业医师法》摘要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要
     2021-2-20 17:00  点击:1231  评论: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摘要
     2021-2-20 15:35  点击:1233  评论:0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摘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要
     2021-2-20 15:34  点击:1244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摘要
     2021-2-19 14:04  点击:1226  评论: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摘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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